基本編碼: 37060001014370711006000 實施編碼:11370600004260360F3370711006000
1次
到現場次數
30個工作日
法定辦結時限
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環節名稱: | 申請 | ||||||
辦理內容: | 申請收養兒童 | ||||||
辦理時限: | 即時辦理 | ||||||
辦理結果: | 接受申請 |
環節名稱: | 受理 | ||||||
辦理內容: | 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 | ||||||
辦理時限: | 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即時辦理 | ||||||
辦理結果: | 受理審核 |
環節名稱: | 辦結 |
辦理內容: | 頒發證書 |
辦理時限: | 即時辦理 |
辦理結果: | 發放證書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紙質材料份數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備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樣表 |
收養申請人護照 | 4 | 0 | 電子 | 必要 | 無 | 無 | |
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 4 | 0 | 電子 | 必要 | 無 | 無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 4 | 0 | 電子 | 必要 | 無 | 無 | |
香港居民身份證件 | 4 | 0 | 電子 | 必要 | 無 | 無 | |
澳門居民身份證件 | 4 | 0 | 電子 | 必要 | 無 | 無 | |
收養登記申請書 | 復印件 | 1 | 暫無 | 必要 | 由于《收養登記申請書》涉及大量隱私,故樣表上傳的也是空表。 |
本事項無收費項目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 | ||
發布令號(文號):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
具體規定內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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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
發布令號(文號): | 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 | ||
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四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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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
發布令號(文號): | 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第16號令發布 | ||
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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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咨詢電話是多少? | ||
回答: | 0535-6788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