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事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同時,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前期運作成本,真正實現服務企業,吸納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該意見。
二、決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54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辦發〔2019〕21號)和《中共煙臺市委辦公室、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煙辦發〔2020〕1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制定該意見。
三、出臺依據
進一步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在土地供應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破除制約建設項目落地的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建設單位投資風險及前期運作成本,確保“拿地即開工”,實現文物保護和城市發展協調共贏的總體目標。
四、重要舉措
《意見》分為總體要求、適用范圍、重點工作、職責分工、工作要求五部分,規定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主體、工作程序等有關內容:一是明確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申請和實施主體。申請主體為土地整理主體(含土地儲備機構、屬地鎮街等)。實施主體為市考古資質單位,市考古資質單位可指導并聯合區(市)文博專業機構或與具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合作實施。二是明確實施條件。規定了邊界樁點明確、完成地上清表工作、無權屬糾紛等條件。三是明確文物分布區施行分級管理。根據我市歷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狀況,全市區域將劃分為一、二、三級文物分布區。按照不同分布區有區別的進行考古前置工作。四是明確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申請流程。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由土地整理主體向地塊所在區(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五是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實施,對作業時限、用地規劃調整、土地供應意見書等進行了明確,對落實文物保護要求進行了說明。六是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果的運用,提出以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書作為供地必要條件。七是明確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的安排,國有建設用地考古工作所需費用納入土地儲備成本,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分工列入年度預算。本實施意見適用范圍外的建設用地施工中發現文物所需的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規規定,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八是明確了市區兩級文物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財政部門、土地整理主體、市考古資質單位等不同部門的職責權限。九是明確了煙臺市一、二、三級文物分布區即將啟動劃定,劃定結果公布前,全域擬供應土地按照調查、勘探相結合的辦法開展前置工作。
五、文件解讀部門及聯系電話
解讀部門:煙臺市文化和旅游局
聯系電話:0535—6222793